| 互連條件 |
| 1. |
服務據點(PoP)建置數量
於台灣地區18個市內數據收費區內,至少須於12個收費區內設立PoP機房節點 |
| 2. |
台灣島內骨幹頻寬規模
於台北/台中/高雄骨幹互聯之骨幹頻寬至少為5 Gbps以上之規模,且需於前述三個地點之任二點與本公司介接IP網路 |
| 3. |
國際互連頻寬規模
至少須達本公司1/3以上之規模 |
| 4. |
IP交換流量
雙方彼此之IP交換流量於尖峰時間至少須達1G的頻寬規模 |
| 5. |
流量交換比例
雙方彼此之IP交換流量(In/Out Ratio)比例須於1:2之內 |
| 6. |
7x24小時網管中心(NOC)
需設置7x24小時NOC以偵測彼此互聯之網路品質與障礙排除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