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互連條件 |
| 1. |
服務據點(PoP)建置數量
於台灣地區18個市內數據收費區內,至少須於12個收費區內設立PoP機房節點 |
| 2. |
服務網路IP數量
經 NIC 核發之合法 IP 須達本公司2/3以上之數量 |
| 3. |
台灣島內骨幹頻寬規模
於台北/台中/高雄骨幹互聯之骨幹頻寬至少為2.5 Gbps以上之規模,且需分別於前述三地與本公司IP網路互聯,介接之電路頻寬至少需可承載其他PoP點障礙時之全部流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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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 |
國際頻寬規模
至少須達10 Gbps以上之規模 |
| 5. |
IP交換流量
彼此自有之IP交換流量於尖峰時間至少須達500M的頻寬規模 |
| 6. |
流量交換比例
彼此自有之IP交換流量(In/Out Ratio)比例須於1:2之內 |
| 7. |
7x24小時 NOC
需設置7x24小時NOC以偵測彼此互聯之網路品質與障礙排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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